一、健康权
〔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
〔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二、劳动保障权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是指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性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 1 ]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2 ] 一般认为“劳动者”不包括国家公务员、军事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家庭保姆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繁衍后代的社会职责,我国《劳动法》及有关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
具体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 、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 3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以上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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