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居住条件,帮助缴存职工家庭提高居住水平,根据《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提取对象
郴州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提取额度
电梯安装工程动工后二年内,一次性提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增设电梯的个人预算出资额,提取金额保留至百元位。
本次提取不受其他类提取条件和时间的限制。
三、提取资料
1、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联合审批手续和电梯安装工程预算手续;
2、增设电梯楼栋或单元的业主花名册;
3、缴存职工身份证或配偶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4、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
5、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6、提取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
四、其他事项
提取流程、提取监督等事项按照《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