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规定-政策法规--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7-29 08:11

为改善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居住条件,帮助缴存职工家庭提高居住水平,根据《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提取对象

郴州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提取额度

电梯安装工程动工后二年内,一次性提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增设电梯的个人预算出资额,提取金额保留至百元位。

本次提取不受其他类提取条件和时间的限制。

三、提取资料

1、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联合审批手续和电梯安装工程预算手续;

2、增设电梯楼栋或单元的业主花名册;

3、缴存职工身份证或配偶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4、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

5、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6、提取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

四、其他事项

提取流程、提取监督等事项按照《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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