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改委、民政厅联合发文规范养老机构服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0-01-20 13:29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近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联合发文,就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出意见。

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其中,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完善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在确保政府兜底对象养老的基础上,支持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

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其中,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收费标准由省、设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民政部门予以配合。

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在推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实施定价。

对于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报告,按照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切实加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规范管理

养老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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