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内和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在医院就医,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核验,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未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居民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在医院就医,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核验,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结算。
转诊转院管理。参保城乡居民应严格执行基层首诊、逐级双向转诊原则。转往市外就医原则上应由市内三级医院出具转诊手续,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所转医院原则上为省内三级。未按规定向指定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的、未办理逐级双向转诊转院申报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