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男性未满60岁、女性未满55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或虽未签定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规定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