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视情节轻重,暂停医疗保险业务或者解除医疗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服务药师等医务工作人员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给参保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承担:
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未经参保人或者家属同意,使用统筹支付范围外药品,或者提供统筹支付范围外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
将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时联网结算,不为参保人提供结算单据。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定点医药机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无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视情节轻重,对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医疗保险业务或者解除医疗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服务药师等医务工作人员暂停六个月至一年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医药机构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定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