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桂林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法律依据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1-04-17 10:21

  一、桂林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

  单位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

  二、桂林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七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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