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1-07-13 11:06

  一、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 在线提问
  • 找专家

上万保险专家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保险专家在线权威解答

Copyright ©2017-2024 保险海 厦门望江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 闽ICP备16037912号-1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1939号

保险海是一个网上买保险网站,推荐合适保险代理人、提供在线保险咨询服务。网站地图

买保险,保险咨询,欢迎拨打免费保险客服热线

0592-3119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