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省大病救助报销范围
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其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为1-2万元,具体起付标准由统筹地区自行确定,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报销:
1.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4万元报销50%;
2.46万元报销60%;68万元报销70%;
3.815万元报销80%。2014年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比2013年的6万元提高了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