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徽省018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0-03-05 12:12

为做好我省2018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建设健康中国、健康安徽的战略部署,以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选优补缺、支持创新、鼓励竞争”总体思路,保持政策连续性,进一步优化医保药品目录结构,扩大基本医保用药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维护人民健康为目的。积极支持基本药物制度、医药技术创新、分级诊疗、医保支付改革和多层次医疗保障等重点工作,进一步促进合理用药,增强基本医保用药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可及性。

坚持基本保障。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及参保人员负担水平,合理确定用药范围和水平,实现保障范围与保障能力、医药技术发展相匹配。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各方对药品目录调整的意见建议,规范并公开工作程序,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坚持专家独立评审。药品目录由专家按照调整工作原则和程序,科学合理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干涉专家评审,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

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连续和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用药实际需求,坚持中西药兼顾,补齐药品保障短板,优化目录结构,完善用药管理措施,满足多层次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与要求

调整范围

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2017年10月31日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药品品种。但以下品种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原《国家药品目录》药品,在《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被调出的药品;《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纳入谈判范围的药品。

调整数量

药品目录调整数量为《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量的15%,即292个品种。仅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及符合规定的民族药,不计入调整数量。

调整要求

1.调入药品。调入药品主要遵从我省临床用药习惯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需求,兼顾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等,并组织专家按类别进行评审。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障供应的品种。

2.限定支付范围。对《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不做调整。对本次调入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参照国家目录同类品种限制条件处理。

3.民族药。必须是依据民族药标准生产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藏、蒙、维药品。

4.资料获取。调入药品原则上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库中选择,结合临床用药情况确定。不接受企业申报及企业、组织和个人推荐,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

四、组织机构

协调小组

成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纪委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省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目录调整工作有关重大事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担任。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办公室

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主任由医疗保险处负责同志担任。

监督组

设在省纪委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负责对调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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