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第六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职工个人或单位缴费,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征收。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确定。”和《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计划从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缴”的规定,2015年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标准为120元/人。
凡自愿放弃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请于12月30日前向医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申请即视为同意代扣,已扣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