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城镇居民:
1、城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一寸照片2张。
3、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需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重度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需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
6、18周岁以上全日制中学、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证明、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7、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残童及社会孤儿的,需提供市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8、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终止享受待遇时间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