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离退休的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
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桂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桂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桂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二、桂林公积金退休提取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