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0]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调整。2020年6月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2020年7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19年12月退休、2020年1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20年。
二、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60元。
挂钩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
2.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