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提出扎实做好失业保险扩围工作,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各地不得随意缩小受益人员范围,要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保缴费年限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对于通知下发前已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
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按照原来通知已核减的参保缴费年限应予以恢复。失业补助金领金期限统一为6个月,自申领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按照原来通知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此前核定可领取失业补助金月数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至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执行。
失业补助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对应档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其中,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标准可按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执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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