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停发的原因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即为对失业保险金停发的原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若不满足以上情形被停发保险金,建议致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咨询参保地的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