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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 2位 3位保险作为转嫁风险的最好方式,自然受到很多人的青睐,当然面对金钱的诱惑,有些人的内心就产生一些歪想法,想怎样不在触及法律的底线下,多拿到点钱?于是就多找几家保险公司就同一险种,一直投保,这样如果出险了就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险赔偿金。事实是这样的吗?其实保险公司也不是傻子,保险公司对于这种行为,定义成重复保险。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保险意外险买多家公司好不好。
保险意外险买多家公司好不好?对于这问题,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多买几个保险公司的产品是自己的自由,但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是叠加赔偿的。保险公司的总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也就是说是赔30万,几家保险公司合起来赔偿都不会超过30万。
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
1、比例责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2、责任限额制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
3、顺序负责制: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根据投保人投保意图的不同,重复保险有善意、恶意之分。在恶意重复保险中,由于投保人企图谋取不法利益,破坏了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宗旨及功能,因此多数立法例规定恶意重复保险的各保险合同均为无效。典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59条第3款规定:"要保人意图藉由复保险之订立而获取财产上之不法利益者,以该意图而订立之保险契约无效"对于善意重复保险,立法例一般多在保险价值范围内肯认合同的效力,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8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就其所保金额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