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8-22 16:16

云南省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更好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省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调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持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

二、政策内容解读

2015年新的调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适当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方案,要求两项保险进行费率调整工作。201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对费率在三个方面作了规范和调整:

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更加科学、合理地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

二是行业差别费率方面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

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 0.7%、 0.9%、 1.1%、 1.3%、 1.6%、 1.9%左右。

三是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方面。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18年4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2018年8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40号》,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以上“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即:费率下调标准为“现行费率×80%”;“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即:费率下调标准为“现行费率×50%”。

2019

年工伤保险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以上“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2018年已经按国家和省要求纳入降费范围的,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原则上要继续实施,力度不减;原来未纳入但截止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下调费率,确保将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全部纳入降费范围。阶段性降费期内,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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