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7-16 15:26

根据住建部近期提出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总体要求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的衡金管委字〔2018〕1

号文件精神,按照“保障刚需、遏制炒房投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两年内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申请提取和申请贷款。超过两年时间的,不予受理。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间按以下标准确定:

1.职工购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2.职工建房、翻建以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许可证中最近的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3.职工大修自住住房以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批复时间为准。

二、职工首套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家庭除所购房外无其他住房,申请提取和贷款的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1.购首套房,第一次申请提取和贷款。

2.购首套房,第二次申请提取和贷款。

三、职工二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包含以下情形:

1.购第二套房,第一次申请提取或贷款。

2.购第二套房,第二次申请提取或贷款。

职工二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总价款的50%,贷款利率上浮10%;

四、禁止职工三套及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申请提取和申请贷款。

“套”为职工家庭在户籍地、缴存地和购房地现有住房套数之和,包括已在住建部门网签备案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住房。已办证住房以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现有住房为准。

五、禁止职工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次”为职工夫妻双方在缴存地、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次数之和。夫妻双方因同一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计算为一次。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在离异后计入住房产权方。如房屋产权判决给未成年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归随监护人。

六、调整规范其他相关业务

1.商转公贷款不受购房时间限制,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取消商转公贷款保证金。

2.二手房贷款中购房款按二手房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评估价三者中最低值确定。

3.取消以非所购房作抵押物的现房抵押贷款。

4.取消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5.取消将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同一小区的配套车库款纳入购房总价款。

6.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月还款额未超过家庭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平均值的50%,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大于月还款额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以及提供收入银行流水等资料。

七、此前相关政策条款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八、购房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2018年7月10日前的,可按原政策规定延期办理到7月31日,过期均按本实施细则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在2018年7月10日后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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