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作以下补充调整规定:
一、职工个人或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贷款额度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和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挂钩,实行差别化政策,具体规定:
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正常汇缴满5年,且职工本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
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正常汇缴未满5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人缴存时间未满两年的,贷款额度按20万+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 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2、个人缴存时间未满三年的,贷款额度按20万+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3、个人缴存时间三年以上的,贷款额度按30万+上年度实际月平均缴存额×100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上述月平均缴存额不计补交部分。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可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月缴存额之和×100进行计算。
二、异地贷款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同时具有本市户籍且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本补充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2019年1月21日发布的《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