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调控作用,根据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十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购买首套、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购房总价款的30%、50%分别调整为20%、30%。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相关实施细则。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套自住住房属商业银行贷款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