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已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
领取条件
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
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待遇标准和动态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组成,支付终身。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
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对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采取各种方式督促子女为父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