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参加范围
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集体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当年不缴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不予补助。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的缴费补助。
其他缴费资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提供资助。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生记录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基金运营收益和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待遇标准及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
集体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
相关对象的认定和激励约束措施
相关对象认定。对2020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00元以下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暂定为低收入老年居民。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动态调整。省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低收入标准的确定和低收入老年居民的认定工作,每年发布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标准。
对子女享受低保待遇或身患重大疾病、残疾、精神病、遭遇重大灾害的,认定为子女无赡养能力。
对子女具备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在养老保险缴费期内不主动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认定为子女不赡养父母。
激励约束措施。各地要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对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子女为父母缴费。
1.村委会、居委会、村法律顾问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劝导、调解,督促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
2.经调解、督促子女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父母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就近就便向县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督促有赡养能力子女为父母缴费。
3.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又不主张权利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