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法规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如何划入个人帐户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其标准为: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计算利息
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六、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怎么办
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法规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七、人员流动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八、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法规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方法,由市劳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范围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