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省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出台相关实施意见。
缴费超过15年,可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市、县可自行提高增发标准。
我省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统筹考虑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市、县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