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险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11-25 15:25
特困群体 城镇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险 发展、完善本市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城镇贫困人群的医疗问题。凡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人或扶养人没

特困群体 城镇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险 发展、完善本市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城镇贫困人群的医疗问题。凡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人或扶养人没

发展、完善本市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城镇贫困人群的医疗问题。凡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人或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或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在职、下岗、退休、失业人员中的家庭成员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非在职优抚对象,按照本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障,医疗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参见:《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企业,经审核确认,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

授权经营机构已经正式行文,企业开始实施关闭、破产的;

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3年以上,资产负债率80%以上,近年内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3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两年较大亏损的。

2、界定困难企业时,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界定:

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册职工人员总数的;

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

3、困难企业的审核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的上级部门逐级审核;

由归口委、办、局提出意见并会国资管理部门核准。

4、经困难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下列办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独组织全体退休人员按一次性或分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办法参保。

无法同时为全体退休人员参保的,允许部分退休人员先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本市现行规定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其余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一起仍按本市现行规定参保。

按上述规定参保的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参保方案,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批准。其参保方案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无故变更

困难企业除统一按现行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外,可以组织在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及缴纳半额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

在按此种方式参保期间在职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并累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单位缴费部分不划拨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5、困难企业选定参保办法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须负责解决不低于所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1/3的资金。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渠道筹资: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将国有资产收益中留给企业安排使用的部分,优先用于困难企业缴纳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经市政府确认的解困转制国有企业,可在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返拨专款中优先安排用于缴纳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的其他资金资助。

其他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议定的筹资办法。

6、困难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可先行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见:印发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3年8月21日

执行日期: 20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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