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是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强化医疗服务
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重要手段。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宏观区域卫生管理,
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很不合理,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城市医疗机构供大于求,医
疗资源浪费和医疗机构效率低下等现象严重。另一方面,由于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各地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中对定点资格审定的
标准掌握不一,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权限上政事不分,不能真正引入竞争机制,
使定点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如有的地方在医疗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的情况下实行广泛
定点,病人随意在任何医疗机构就诊,出现了病人“满天飞”,使医疗管理失控,
“定点”失去了意义;有的地方又对职工就医限制过死,规定职工只能在一家定点
医疗机构就诊,而且多数定在高级别的医院,既不方便职工就医,而且高成本的医
疗服务造成了医疗费用的浪费,降低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率。为了解决以上问
题,适应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的需要,很有必要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尽快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为此,《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决定》明确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
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