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对已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今后,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时,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帐户规模相应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对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要全部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