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0-01-21 16:41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备相应资格与条件、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在杭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后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备相应资格与条件、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在杭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后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备相应资格与条件、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在杭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确定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制度。

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当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1年4月1日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与管理

1、具有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我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所使用的医疗仪器清单,以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大型医疗仪器清单等资料。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定点资格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可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定点医疗服务内容。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增加定点医疗服务内容,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列为定点医疗服务内容。对超过定点医疗服务内容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3、定点医疗机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名称、执业地点、类别及业务范围时,应在批准变更后的15天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样式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参见: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6月28日

"定点军队医院"的审批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军队医院,应先报请军队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批准,按省政府《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上一年度对外医疗服务收入情况、门诊和住院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服务的能力等方面的定点资格审查所需材料。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定点资格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可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参见《关于军队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8月28日

对"定点军队医院"的管理

1、被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军队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地方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动部门应及时通报军队卫生和财务主管部门,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作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2、 定点军队医院应当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单独管理,其医疗费用在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增设经费辅助账,记录参保人员医疗费的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以及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的账目清单。

3、定点军队医院收取地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一律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收费票据。

参见《关于军队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定点零售药店

所谓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6月23日

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原则

统筹地区应根据参保人员的数量、分布等情况,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基本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6月23日

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条件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的销售行为;

3、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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