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总量控制幅度内,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增设或调整诊疗费、护理费、挂号费;适当提高手术费、床位费等;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适度放宽物需医疗服务价格。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并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 如何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全国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新增的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试行,并报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备案。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定期审核新增项目,确定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制定和调整。
政府指导价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差价。
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
对主要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及在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医疗机构要增加价格透明度,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名称和价格。医疗机构在结算医药费用时,有义务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