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0-01-20 09:37
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1996]160号 各地、市、州劳动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在贯彻《实施办法》中一并执行。 附件:关于

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1996]160号

各地、市、州劳动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在贯彻《实施办法》中一并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关于贯彻《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一、 关于实施范围的问题

  1.《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下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民营企业、租赁企业、联营企业和军队在甘企业的职工,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个体工商户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

   上述单位中招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

   上述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符合前条规定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均须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或新从业的人员须在领取营业执照或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3.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发生分设、合并、破产或被撤销以及增加或减少在职职工时,须在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变理登记或注销手续。其继续经营者应负责缴纳原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问题

  4.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核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年初核定一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入。

  5.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新就业的职工,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第一个月领取的工资收入计算;

   再就业的职工,从重新就业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当年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后第一个月领取的工资收入计算;

   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的职工,其缴费基数按其出国、出境前在单位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租赁、承包等单位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按《实施办法》第七条款规定执行。

  6. 转业、复员军人进入本省城镇企业单位工作,从进入单位工作之月起缴费,当年缴费基数按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军龄视同缴年限。

  7.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工作,从进入单位工作之月起缴费,当年缴费基数按到企业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在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连续篇龄视同缴费年限。

  8.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有8%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上述人员退休后的以下部分养老金:

   社会性养老金;

   每年7月1日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中储存额支付完以后的基本养老金。

  9. 职工因触犯刑律判刑的,在服刑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保留,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再次就业后,服刑前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累计计算。

  10. 单位必须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年终汇总,并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后,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11.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单位按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最低不低于20%的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地的单位统筹比例在3年内过渡到全省统一比例25%。在过渡期内,社会统筹比例低于25%的地、市、州,应逐年提高比例,社会统筹比例高于25%的地、市、州应逐年降低比例,3年内过渡到全省统于比例25%。

   3年过渡期满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企业缴费比例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

  12.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原按职工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两项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地、市、州,在三年内过渡到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13. 单位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少数单位确因经营亏损暂无力缴纳的,经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可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缓缴合同。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单位根据缓缴金额和缓缴期按银行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14. 依法宣布破产的企业,必须从资产变价中优先向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按银行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如被分流,接受单位须继续为接受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破产企业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和已经离退休人员如没有接受单位,破产企业应一次性留足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所留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计算办法;

  所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年龄)×上年全省社会平均离退休费

  三、 关于个人帐户的建立问题

  15.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编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在校验码尚未下发前,各地可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

  16. 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详细记载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基金收入、累计金额、转移等情况;企业按上年实际缴费工资额填报《城镇企业职工年度养老基金核定表》见表;社会保险机构对核定表审核无误后,用统一的《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缴款收据》进行收款见表。当单位及职工缴足养老险保费用后,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年度养老基金核定表》提供的详细情况,将有关数据一年一次记入个人帐户,同时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将帐户记载情况反馈给单位及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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