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北省医保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3月12日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社会预期,2月21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医保发﹝2020﹞6号,要求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主要内容
关于减征范围
对省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不含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含生育保险费。
关于减征期限
文件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可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为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但确有必要实施减征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