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2.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中人”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指数和各年度视同缴费指数的年算术平均值。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工作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连乘积。过渡系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为1.3%。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改革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退休待遇,仍由原渠道按规定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