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
e)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双眼视野≤40% ;一侧眼球摘除者;
f)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
g)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h)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双眼视野≤80%;
i)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j)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双眼矫正视力≤0.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