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条件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金领取标准
《劳动法》第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
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九条,市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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