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率全省之先,建立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与以往相比,《意见》中的四大变化带来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善优化带来的红利。
变化一、待遇向65岁以上参保人员倾斜
《意见》要求,各县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总体倾斜原则为:65至74岁、75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变化二、60周岁以上未参保人员可补办
《意见》指出,完善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政策,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我市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21年起,此类未参保人员须按照当地中断补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15年缴费年限,从办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变化三、简化缴费档次,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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