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2020年中卫市失业保险金所需材料
单位:
1、失业人员的名单;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4、本人档案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明及1寸免冠照片;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单位:
将上述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自治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660元,二类地区为每人每月1560元,三类地区为每人每月1480元。调整提高后,失业保险金将从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079元上涨为124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014元上涨为117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962元上涨为1110元。
从2019年1月1号起,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区5个深度贫困县(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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