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纾解企业困难,保障缴存企业和职工利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日期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
第四条 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制定缓缴和补缴方案,补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要及时补缴,补缴期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第六条 企业申请缓缴应提供《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职代会或工会通过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文件和缓缴补缴方案。对受疫情影响难以提供的材料,实行信用承诺制办理。“中心”根据提交的资料审批后,将《缓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第七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补缴,补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贷款权益。
第八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第九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包括:
被确诊患新冠肺炎的职工;
被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的职工;
疫情期间收入
上万保险专家在线权威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