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单位:
1、失业人员的名单;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4、本人档案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明及1寸免冠照片;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单位:
将上述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银川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提高到75%,其中一、二、三类地区分别调整为每月1245元、1170元、1110元,平均标准达到1175元。
失业人员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1)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银川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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