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用于记录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部分,以职工名义入帐。
根据国发26号文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本核算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占全国的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左右,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部分逐渐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即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参加工作的新员工必须从同月起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由各省、区、市出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时间确定。但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最晚须从1998年1月1日开始。1998年1月1日之后才建立的,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也应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并按规定进行个人记录的处理。职工个人一般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个人缴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支付工资时扣缴,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等于某一时期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除以同期职工平均数。该指标反映一个地区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