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非财政缴存单位、自主缴存者: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均为5%,上限均为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由自主缴存者自行确定。
缴存基数
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2020年度月平均收入申报。
月缴存额
按照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意见,确定2021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2元;2021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下限暂按85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