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级工伤人员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6元。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在2011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可享受一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工伤护理费:按月支付等级为生活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的护理费。
2、5-6级工伤人员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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