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
1、个人缴费。
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720元、840元、960元、1080元、12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2、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
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50%对我市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缴费档次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
3、社会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执行。
3、有条件的县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参保人死亡后可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上述第2、3种情况的参保人,如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各县政府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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