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房县:7月1日起 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业务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0-09-15 09:10

根据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和市人社局统一要求,从2020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按规定正常缴纳本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允许补缴过去已经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请有养老保险中断缴费情况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务必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 13 号窗口办理补缴手续,逾期将不能再补缴。

为便于广大市民了解政策规定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缴费年限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湖北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条件和对象,禁止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向前补缴养老保险。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基金收支、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目前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存在中断缴费的如何处理

2020年6月30日前,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从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养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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