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1-03-20 10:37

  3月16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发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做了一些修改,在最新政策中,首套房且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变,首付30%;二套房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40%,利率上浮10%。出售公积金贷款的房产,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三套房不得申请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可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该新政于2021年3月17日起执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确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并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六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贷款资金不足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调整贷款政策、轮候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缓解资金不足;贷款资金宽松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方式利用资金。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贷款咨询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通过柜面、“12329”热线电话和短信、网站、微信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第九条 贷款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首付款要求、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贷款所需申请材料明细,包括购建房材料、身份证明、缴存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

  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办理进度等;

  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获取渠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业务延伸网点的地址、电话等;

  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提供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贷款其他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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