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金额核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缓缴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按月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缓缴期间每月的缴费基数及应缴费金额。缓缴单位应按月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缓缴期结束后次月合并缴纳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出现参保职工减员变动的,单位应补齐缓缴期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已缴和欠缴处理。本通告下发前,单位已缴纳缓缴期间医保费用的,不作退费处理,缓缴享受时限可往后延续已缴纳月数,享受期限最长不超 3 个月。存在欠费且医保待遇未正常享受的,需将欠费补缴到账后,方可享受缓缴,并按各统筹区有关要求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新申请办理。在 2022 年 7 月至 9 月内新成立或未在本次缓缴划定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承诺,缓缴启始时间可往后延续,享受期限最长不超 3 个月且缓缴期限不超过 2022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