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2019年度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744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8年芜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上、下限
2019年度芜湖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