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规定:我市参保职工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待遇时,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的,从退休次月起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缴费年限的计算
我市于2001年7月建立职工医保制度,即从2001年7月起至现在为我市职工医保应参保缴费年限;2001年6月30日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认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认定的其他情况:
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军队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被判服刑、被劳动教养或受开除处分等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计为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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