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时,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托承办银行合作,将已通过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移交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平衡,个贷率高于85%时,管理中心可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开展贴息贷款业务;当管理中心资金紧张状况缓解后,可根据资金状况,视情将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贴息贷款记入借款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征信记录,管理中心对办理贴息贷款的视同已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贴息期间贷款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回贷后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 年度贴息贷款规模由管理中心于每年初编制预算,纳入住房公积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