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最新公布的湘潭市最低工资标准,11月27日,湘潭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湘潭市2019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城区范围由1343元/月调整为1445元/月,上涨102元/月;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辖区内由1215.5元/月调整为1309元/月,上涨93.5元/月。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当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同时,为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推进优化服务改革,方便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湘潭市已全面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现场签到的要求,失业保险金按月直接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但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